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是指依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而制定的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的内容主要包括扰动土地的整失的控制率,土壤流失的控制率,植被恢复系数以及林草的覆盖率等具体内容。依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75亩)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7.5亩)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